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展现好云南有形有感有效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做法,助推新时代党的民族宗教工作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媒体中心、云南网联合推出“从典型案例看践行正确民族观的云南实践”专栏,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扩面成势,奏响云南经济共富共享、政治团结统一、文化美美与共、社会互嵌共融、生态和谐共生、党建引领保障的融美篇章。
【总书记的话】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地方实践】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凝聚发展强大合力
——探索高质量立法的楚雄实践
楚雄彝族自治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立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围绕“良法善治”,以“小切口”立法为切入点,坚持“立、改、废”并重,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起强大合力,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背景情况
楚雄州立法工作起步于1982年,历经4年多时间,于1986年10月1日施行了全省第一部《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30多年来,先后制定了1部自治条例、13部单行条例、6部地方性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单行条例8部、地方性法规6部,使全州现行有效的条例总数由2011年前的6部增加到了18部。这些条例围绕民生和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为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公布施行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是2015年立法修订自治州自治条例后在全省乃至全国第一个作出变通的立法,2018年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主要做法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双组长制。每启动一个立法项目,都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和州政府副州长担任副组长,人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法律专家参加,统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法规草案联合起草机制。每部法规草案首先由相关专家、工委负责牵头做好一审,民族委、法制委自始至终参与并重点负责做好二审及党内程序和法律程序相关工作,州政府法制机构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实现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更好地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中。
坚持规划引领立项
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坚持做到届内有规划,年度有计划。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精心选择立法项目,统筹安排立法活动,科学引导立法过程,保证立法活动科学、合理、有序进行。2012年以来共编制的三个五年立法规划,都体现了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关切,把关乎民生和改革发展的立法选项列为重点,以法促法、以法保治、以法引领。
坚持立法解决“大问题”
楚雄州坚持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注重以“小切口”为立法突破口,实现“大管用”的目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针对国家现行中医药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彝族传统医药的特殊性,以全州范围的彝医药为切口,聚焦楚雄彝医药理论和彝医药技法、药方、疗法等作出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解决彝医药传承、保护、使用等问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针对楚雄州60岁以上老年人户籍人口比率高于全省平均老龄化水平近3个百分点,已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以养老服务为切口,通过立法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加入养老事业,形成社会机构养老的强大合力。《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服饰和太阳历文化为切口,通过立法解决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等问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为山区巩固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了政策支持。
坚持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
楚雄州立法始终聚焦解决民族问题和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变通上位法,解决了彝医在楚雄州广大农村深受百姓爱戴,但多数由于师徒相传难以取得医师资格等问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瞄准楚雄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专门立法保护十月太阳历文化和彝族服饰,推进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聚焦楚雄民族地区的养老问题,提出了彝医和康养融合的养老新模式,立法体现了浓厚的地域特点。
积极探索立法“变通”
依法行使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楚雄州在这方面走出了创新之路。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对在楚雄州取得彝医师资格的规定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变通规定,将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变通为“自治州彝医药管理机构”;将“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中的“经多年实践”细化为“有六年以上彝医医疗实践经历”;将“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变通为“取得彝医医师资格”。此变通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彝医药独特的彝医疗理论和彝医药人才优势,加强监管,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又符合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符合自治州实际,是民族自治地方用好用足立法自治权的重要实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和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楚雄州坚持高质量立法,盯紧民生、聚焦发展,以良法促善治、以良法保民生,让立法助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快速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持续引导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
2022年4月18日,经修正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经验启示】
楚雄州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州,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通过加强民族特色方面的立法,坚持“一事一法”,注重“小切口”立法,在改善民生、促进团结、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以良法善治进一步护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精细立法,靶向实际需求,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统筹谋划立法工作,认真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聚焦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事项主动研究谋划,变“等菜上桌”为“点菜上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向州委请示报告,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自觉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坚持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深入基层听取基层执法单位、人民群众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立法座谈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律制度中,确保地方立法质量。
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坚持“一事一法”,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以彝医药事业发展为切口,制定出台彝医药条例;以城乡特色风貌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切口,制定出台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为切口,在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率先制定了养老服务条例。通过“小切口”立法,精准有效地破解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坚持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立修并重”,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建设,切实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制定并实施《向州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等11项立法工作制度,公布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使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供稿 供图